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獲悉,省高院、省檢察院聯合下發了《關於我省搶奪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》,規定我省搶奪罪“數額較大”標準定為1200元,比以前我省500元的地方標準提高了1倍多。該通知從今年6月1日起執行。
  據悉,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對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做了重大修改。相比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搶奪罪“數額較大”的標準由“五百元至兩千元以上”修改為“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”,“數額巨大”的標準由“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”修改為“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”,“數額特別巨大”的標準由“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”修改為“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”。
  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,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,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,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,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。為了及時上報我省搶奪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,給我省公、檢、法機關辦理搶奪刑事案件提供符合新司法解釋的具體數額標準,有必要在法釋〔2013〕25號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,對我省有關搶奪罪的數額執行標準做出修改。
 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,此次修改搶奪罪主要根據四川社會經濟以及社會治安狀況。該負責人表示,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水平提高,兩高對搶奪罪的犯罪數額進行了調整,“此前規定的‘數額較大’標準500元,導致打擊面過大。”四川經濟在全國排名屬於中等偏下,因而在兩高規定搶奪罪“數額較大”標準為“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”的範圍內,四川搶奪罪“數額較大”的標準從500元提高到1200元,並將“數額巨大”標準從此前的5000元提高到4萬元,“數額特別巨大”標準從以前的3萬元提高到25萬元。
  該負責人還表示,對於搶奪罪未審結的案件,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司法原則處理。
 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 (原標題:四川搶奪罪標準出台起刑點提高到12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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